<?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xml-stylesheet href="http://hplaw.cn/styles/rss.css" type="text/css"?>
<rss version="0.91">

 <channel>
  <title>赵珂律师</title>
  <link>http://zhao.hplaw.cn/index.php</link>
  <description></description>
    <item>
   <title>违法携带外汇出入境的行政处罚</title>
   <description> 
  &nbsp;&nbsp;&nbsp; 出境旅游携带外币，应遵守国家外汇及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法律允许出入境人员在规定数量内携带外币进出境。  
 
  &nbsp;&nbsp;&nbsp;       外币及有价证券属于国家限制出入境的物品。携带外币出入境，应当按照《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申报。      违法携带外币出入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有绕过海关走私出境，也有对外币现钞进行伪装或利用特制工具藏匿企图通关的，还有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 对于违法携带外币出入境构成走私行为的，海关应当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还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未构成走私的其他违法携带外币出入境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由海关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 20%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description>
   <link>http://zhao.hplaw.cn/index.php?op=ViewArticle&amp;articleId=907</link>
      <pubDate>Sun, 28 Feb 2010 22:24:21 -07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实务要点</title>
   <description> 
 1  、申请撤销的期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撤销的管辖：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申请撤销的事由：  
 
  
 
         （ 1 ）没有仲裁协议的；  
 （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7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法律: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description>
   <link>http://zhao.hplaw.cn/index.php?op=ViewArticle&amp;articleId=846</link>
      <pubDate>Mon, 26 Oct 2009 14:50:49 -07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实务要点</title>
   <description> 
 1  、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从裁决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备注 :    申请执行的时效可中止、中断，参照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裁决义务的要求、被申请人作出同意履行裁决的承诺或行为，申请执行的时效可因此中断。  
 
  
 
 
 2  、执行的管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确定。  
 
 
  
 
 
         3  、不予执行的事由： 
 
 
 （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nbsp;    （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4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 5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7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参考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nbs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nbsp;
 
  </description>
   <link>http://zhao.hplaw.cn/index.php?op=ViewArticle&amp;articleId=845</link>
      <pubDate>Mon, 26 Oct 2009 14:46:23 -07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女职工产前检查</title>
   <description> 
卫生部87年曾颁布过一个规定《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关于产前检查的次数和时间是这样规定的：
 
 
初查：孕１２周前。 
复查：孕２０、２８、３２、３４、３６周，后每周一次直至分娩。
 
 
凡高危孕妇酌情增加复查次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是指作产前检查的时间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产前检查是女职工应享受的孕期待遇，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的上述规定为怀孕的女职工安排产前检查的次数，若女职工确属高危孕妇等需要增加复查次数的情形，提供真实的医院证明后，用人单位应批准女职工的检查请求，且仍然按劳动时间对待。
 </description>
   <link>http://zhao.hplaw.cn/index.php?op=ViewArticle&amp;articleId=397</link>
      <pubDate>Mon, 25 Aug 2008 11:38:04 -07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title>
   <description>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这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据以制定具体价格。基准价也叫中准价，是确定价格时作为计算中准价格的价格。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价格。政府指导价既体现了国家行政价强制性的一面，又体现了经营者定价相对灵活性的一面。应当指出，与《价格管理条例》不同，《价格法》不再把最高限价、最低限价，只规定差价率和利润率的价格列入政府指导价的范畴，而是列入政府对市场调节价的临时干预措施，这体现了市场价格机制的要求。《价格法》所称政府指导价由于有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控制，由此形成一个价格区间，具体价格水平是有边界的，可控的；而属于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其具体价格水平是开放的。 
 
 
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因此政府指导价仍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的定价灵活性仅限于政府指导价规定的价格区间内。
 
 
 
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是政府，具体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 
 </description>
   <link>http://zhao.hplaw.cn/index.php?op=ViewArticle&amp;articleId=389</link>
      <pubDate>Thu, 21 Aug 2008 17:41:47 -07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待遇</title>
   <description> 1 、女职工法定的产假为九十天，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应发放基本工资，继续为其交纳社保，奖金、津贴、补贴可停止发放。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遇。   3 、用人单位给予女职工的产假超出九十天的，超出的期间可按病假对待，按病假工资发放待遇。   4 、用人单位未给予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法定待遇的，除应补足差额外，还应加付女职工应得工资收入 50% &mdash; 100% 的赔偿。  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未婚先孕或未婚生育的女性仍有权享受相关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  </description>
   <link>http://zhao.hplaw.cn/index.php?op=ViewArticle&amp;articleId=128</link>
      <pubDate>Tue, 22 Jul 2008 11:26:45 -0700</pubDate>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