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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赵珂律师</title>
  <link>http://zhao.hplaw.cn/index.php</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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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赵珂律师成功代理一起金融债权案件</title>
   <description> 
 1996  年， A 公司与 B 银行订立《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30 万元， B 银行借款后， A 公司至今未清偿。 2000 年， B 银行与 C 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 A 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 C 资产公司。 2007 年， D 公司通过公开拍卖从 C 资产公司处取得了上述债权。 2009 年， D 公司诉至法院请求 A 公司支付欠款 30 万元及利息 39 万元，共计 69 万元，并立即向法院申请查封了 A 公司名下的工业用地。 
 
    &nbsp; 
 
 赵珂律师接受被告 A 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的一审诉讼。鉴于 A 公司向 B 银行借款 30 万元的事实清楚，赵珂律师遂从两次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债权诉讼时效的问题上着手，意图寻求对 A 公司最有利的代理思路和方案。结合法庭审理的情况与《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赵珂律师帮助 A 公司客观评估了该案的诉讼结果与风险，并通过与原告代理人的积极沟通，在法院的主持下协助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A 公司向 D 公司给付本金 30 万元、利息 3 万元， D 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D 公司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若该案等待法院最终判决， A 公司被判承担本金 30 万元及利息近 40 万元的可能性极大，即使 A 公司提出上诉，改判的可能性也不大。就 A 公司而言，尽快将土地解封才是其利益的最大化，而就 D 公司而言，尽早结束诉讼程序回笼资金才是其利益的最大化，赵珂律师准确把握双方的利益交叉点，并争取到法院对该案调解的最大支持，最终为 A 公司免除了 30 多万元的债务。   </description>
   <link>http://zhao.hplaw.cn/index.php?op=ViewArticle&amp;articleId=870</link>
      <pubDate>Tue, 08 Dec 2009 17:28:43 -07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赵珂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title>
   <description> 
 &nbsp;&nbsp;&nbsp; 2004  年 10 月，甲某与 A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某向 A 公司购买商品房 2 套， A 公司须在申请人交清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及税费后 365 日办理完毕产权登记手续，若迟延则应支付房款 5% 的违约金。《补充协议》约定，如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甲某于 2006 年 7 月将办证所需的材料及税费交付给了 A 公司。 2007 年 10 月，甲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由成都市房屋监理处签发并由 A 公司领取。2009年7月，因甲某一直未取得产权证、国土证，遂申请至仲裁委，请求A公司交付上述权证并支付逾期的违约金。  
 
 &nbsp;&nbsp;&nbsp;   赵珂律师接受甲某的委托，代理该案的仲裁。根据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赵珂律师收集并整理了甲某如约履行购房义务的一系列证据，并针对 A 公司称办证延误系甲某逾期收房造成应免除 A 公司责任的抗辩主张，提出了强有力的反驳证据和意见。    &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 仲裁委评议后认为 A 公司不能免除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最终裁决 A 公司向甲某交付产权证、国土证，并裁决 A 公司按总房款的 2% 向甲某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赵珂律师通过有效的沟通，很快争取到 A 公司的自愿履行，甲某已顺利获赔全数的违约金。  
 </description>
   <link>http://zhao.hplaw.cn/index.php?op=ViewArticle&amp;articleId=869</link>
      <pubDate>Tue, 08 Dec 2009 16:03:59 -07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赵珂律师代理的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一审胜诉</title>
   <description> 
 1996  年， C 公司派遣员工 A 到 B 公司工作， B 公司系外国企业驻成都的办事处。 2009 年 2 月， B 公司以员工 A 严重违纪退回 C 公司， C 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员工 A 因此提请仲裁，请求 B 公司、 C 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休年假的补偿金、补缴社保费差额等。  
 
 
  
 
 
  2009 年 6 月，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 B 公司向员工 A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约 15 万元， C 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B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请诉讼。  
 
    &nbsp; 
 
 赵珂律师受 C 公司的委托，代理该案的一审诉讼。根据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赵珂律师为 C 公司补强了一系列关于解除理由及解除程序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连贯而有利的证明体系。 2009 年 11 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经赵珂律师整理并提交的证据被法院全部采信，法院最后认定员工 A 的违纪事实成立， B 公司退回员工 A 的行为合法， C 公司以此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不应向员工 A 支付约 15 万元的赔偿金。  
 
    &nbsp; 
 
 C  公司对此代理结果非常满意，这样的判决不仅使 C 公司免除了不菲的连带赔偿责任，至关重要的是，避免了劳务派遣单位 C 公司与用工单位 B 公司在分担赔偿责任时的利益冲突，维持了 C 公司与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 
 
 
&nbsp;
 
    &nbsp;  &nbsp;&nbsp;&nbsp; 法律启示：对于用工单位以违纪为由退回的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要求用工单位提供退回依据并核实基本的违纪事实；对于违纪事实清楚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严格履行合法解除的手续，例如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送达解除通知书、办理解除后的社保转移手续等。上述流程一旦缺失，劳务派遣单位很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description>
   <link>http://zhao.hplaw.cn/index.php?op=ViewArticle&amp;articleId=857</link>
      <pubDate>Mon, 23 Nov 2009 11:38:52 -07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赵珂律师成功代理一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title>
   <description>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09   年   5   月，某知名品牌服饰成都分公司的数十名员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劳动保障投诉，举报该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未支付加班工资。不久，该公司收到了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发出的询问通知书。与此同时，投诉员工围堵该公司的旗舰店，要求解决双倍工资、社保、加班费等待遇，事件升级。   
 
 
  &nbsp;&nbsp;&nbsp; 争议事态的恶化引起了总公司的高度重视，总公司派员专程到成都选聘资深律师处理该争议。几经甄选和比较，总公司最终确定由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赵珂律师代理该争议。   
 
 
      &nbsp;&nbsp;&nbsp; 赵珂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单位收集了相关的材料和情况，理清了争议的主要脉络：单位自   2008   年用工以来确实未能与员工达成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及时购买社保，为稳定劳动关系，单位向员工支付了远高于同等岗位平均水平的工资。   2009   年   5     月，员工因分公司人事变动的传闻将劳动维权的利器对准了毫无防备的用人单位。      &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 结合集体劳动争议的前因后果，赵珂律师整理了初步的代理思路，迅速开展了有效的备诉工作：其一，前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接受投诉询问，提交《情况说明》，申请当局延期下达改正指令并居中协调得到准许，为单位争取到有利的缓冲时间；其二，适时与投诉员工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员工的和解预期，寻求双方可能的利益共同点；其三，向单位出具《案件中期报告》，客观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可能的法律风险；其四，立即协助单位完善用工手续，稳定其他员工的劳动情绪，防止劳动争议的扩大化；其五，尽可能地补正投诉员工离职的手续，防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任的不当延伸。        &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09   年   7   月，争议双方对协商金额的预期分歧较大，第一阶段的和解破裂。后数十名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的金额并案逾六十万元，远超员工第一次的协商预期。无独有偶，员工提请仲裁符合单位的程序周期利益，数字虽然咂舌，却为单位创造了第二次和解的时机。   
 
 
  &nbsp;&nbsp;&nbsp;    2009   年   9   月，案件如期开庭。经过赵珂律师庭前缜密地组织证据和庭上巧妙地答辩安排，员工关于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的请求暴露出证据缺陷。庭后，赵珂律师争取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本案和解的最大支持。赵珂律师在了解到部分投诉员工不堪讼累有意与单位协商的动态后，及时协助单位分析了该阶段和解的利弊及合理的成本预期，最终促成了单位与数十位员工签订和解协议并全面履行。   
 
 
  &nbsp;&nbsp;&nbsp; 由于单位在本案中的违法用工事实客观存在，较之可能的裁决或判决结果，和解使得单位以较低的成本、较高的效率解决了棘手的集体争议，共筑了劳动争议双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多赢局面。       &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 作为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一方的代理人，仅熟悉或应用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洞悉员工心理、单位立场、案件形势等的微妙变化，不断调整代理思路，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评估协商赔付的利弊。   
 
 
  &nbsp;&nbsp;&nbsp; 近年来，赵珂律师多次代理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方法。虽然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通过审时度势的解决方案，赵珂律师最终为用人单位争取到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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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zhao.hplaw.cn/index.php?op=ViewArticle&amp;articleId=844</link>
      <pubDate>Tue, 20 Oct 2009 17:15:37 -07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赵珂律师应邀对四川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合法解雇的专题培训</title>
   <description> 
二 00 九年六月五日，我所应四川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邀请，对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经理近五十人进行了合法解雇的法律培训。我所指派赵珂律师负责本次培训的讲授事宜。  赵珂律师针对企业解雇严重违纪员工的法律问题及实务操作，结合典型案例，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解雇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制作及送达、单方解除的限制、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等核心问题作了简明扼要的讲解和分析。同时，赵珂律师也就立法的遗留问题，如没有设立工会的企业未就单方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等，发表了独到的见解。最后，赵珂律师还就当前经济形势下集体裁员、停产停工、调岗调薪、用工企业退回派遣劳动者等热点难点问题与参训人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通过此次培训，参训人员对企业任意解雇员工的法律风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而也提高了他们为外国企业服务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此次培训取得了该公司高管人员、业务经理的充分肯定。随后，我所还将应邀对该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等劳动法专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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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zhao.hplaw.cn/index.php?op=ViewArticle&amp;articleId=741</link>
      <pubDate>Tue, 09 Jun 2009 15:56:46 -07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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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赵珂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房屋质量纠纷的非诉讼案件</title>
   <description> 
2009年3月，张某（化名）因拆迁安置的新房存在大面积裂缝多次向拆迁人反映未果，委托我所代理其房屋质量纠纷，我所指派赵珂律师为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接受委托后，赵珂律师立即前往街道办事处、建设方、施工方了解该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情况，并查看了房屋现场。由于拆迁安置协议未就房屋质量、交房条件等作出约定，且房屋是否质量不合格，是否涉及主体结构的安全等问题依赖于权威机构的技术鉴定，考虑到委托人的维权成本和入住诉求，赵珂律师向建设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建设方提供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相关资料，同时要求建设方委托权威机构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检测。
 
 
  经过赵珂律师与建设方、施工方的多次谈判，建设方同意责成施工方委托权威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并承担鉴定费用。委托人已于2009年5月取得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指出该房屋的裂缝不影响房屋主体机构的安全，并对裂缝的修复处理提出了专业建议。目前，施工方已按照技术鉴定报告的要求和建议对裂缝进行了修复处理。
 
 
  赵珂律师的非诉讼代理，不但为委托人张某节省了近 2 万元的鉴定费和诉讼维权的高昂成本，更为委托人节省了时间成本，满足了其尽快入住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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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zhao.hplaw.cn/index.php?op=ViewArticle&amp;articleId=740</link>
      <pubDate>Tue, 09 Jun 2009 14:58:46 -07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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